保监会立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参与期指交易不能以投机为目的

导读:
国内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规则浮出水面。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资产配置范围、股指期货交易等相关事项。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资产配置范围、股指期货交易等相关事项。

在股指期货交易方面,《通知》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和保险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

《通知》指出,在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注册资本方面,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净资产必须始终保持不少于5亿元。

据了解,在《通知》中,投资组合的内容也更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和投资组合资产的整体实现能力,在投资组合手册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和房地产资产等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开放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低于30天的,另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低于30天(含)180天的,另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低于180天(含)360天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40%。此外,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此外,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回购的资本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超过80%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是货币投资组合。货币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

在资产配置范围方面,本通知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等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遵循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原则,谨慎投资,防范风险。

对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理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通知》提出,管理费应按照管理合同收取,包括初始费用、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终止费、投资转换费,但不得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客户提供预付款。

业内人士表示,对相关机构的注册资本、资产配置范围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传达了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意图,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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