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保监会成立相关交易管理办公室,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战略和控制,调查实际控制人的投资历史和行为渗透;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南》,要求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相关股权应当移交监管部门处理隐藏的关联关系、非自有资金、持有股权。
或许,保险业内没想到,竟然如此迅速地站在金融业舞台的中心。
12月13日中国保监会专题会议召开后,舆论对保险业特别是保险资金使用的关注热情不减反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的具体实现路径引起热议,大戏似乎正在开场。
据悉,
新的监管法规正在进行中,主要集中在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和公司治理领域。前者包括:一是明确禁止公司机构和非公司机构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二是明确保险公司的重大股票投资,新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三是重大股票投资行为必须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提前报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四,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40%回调至30%,单股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10%回调至5%。
后者包括:设立相关交易管理办公室;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战略和控制,调查实际控制人的投资历史和行为;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相关股权应当移交监管部门处理隐藏的相关关系、非自有资金、持有股权。
值得拭目以待。
回调股票投资比例
梳理保险资金的使用,特别是股票投资的监管理念,不难发现其基本上与国际交通监管模式相一致,如划定投资范围和比例、建立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制定行为标准和流程规范等。
对于备受关注的投资比例,2014年,中国保监会将投资比例确定为股权资产30%、房地产资产30%、其他金融资产25%、海外资产15%。但2015年,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稳定市场,中国保监会提高了市场蓝筹股和股权资产的投资比例。
具体来说,《关于提高保险基金投资蓝筹股监管比例的通知》显示,投资单一蓝筹股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监管比例的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股权资产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的,可以进一步增持蓝筹股,增持后股权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被列为上市公司。许多业内外人士一再强调,这包括低利率环境因素、市场蓝筹股本身的价值和降低财务报表波动性等因素,是保险基金觉醒和成熟的表现。
然而,问题随之而来。在宝万之争中,前海人寿与关联公司成为万科一致行动人A,使一致行动人的现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新问题;恒大人寿的买而不举,快进快出违反了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和价值投资理念。中国保监会采访了它;前海人寿与南玻璃管理层之间的纠纷;个别保险公司在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使用万能险保费引发了对是非的大讨论。
因此,涉及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新规定,如股权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40%回调至30%,单股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10%回调至5%,不仅针对性很强,而且有利于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12月13日在特别会议上所说,保险基金必须是长期基金提供商,而不是短期基金投机者;必须成为中国制造的助推器,保险业推动中国制造,是做一个善意的金融投资者,而不是敌意的收购控制器。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底,保险基金投资1.2万亿元,占9.3%。自2014年以来,共有14家保险公司持有53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投资约4663.99亿元,占保险基金余额的3.64%,仅占a股总市值的0.88%。
跟进相关交易
对中国保监会来说,除了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问题外,公司治理也是一个新的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觊觎保险许可证。个别私人资本进入保险业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雨,引起了公众舆论对其真正目的和动机的担忧。
以关联交易为例,虽然属于中性表述,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是房地产公司,经常受到舆论的质疑,难以区分对错。自今年年初以来,恒大人寿共披露了9份关联交易公告。其中,相关交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房地产债务投资计划、信托计划、房地产基金,另一部分是恒大人寿保险的关联公司保险产品。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但在金融混合行业的趋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持有、渠道业务等手段,绕过监管,实现主导、虚假资本等目的。
面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中国保监会成立了相关交易管理办公室,并制定了上述新规定。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介绍了上述新规定中涉及的一些具体细节。例如,他说:如果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战略和控制,分别制定严格的约束标准;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渗透监管;减少低保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加强对关联关系的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平性的验证,防止占主导地位;严格检查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流动,严格防止保险资金的使用或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回收。
不仅如此,这些新规定还将由具体负责人执行。项俊波在专题会议上强调:对个别影响不良、反复犯罪的机构,必要时采取最高处罚;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促进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市场禁止措施的实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在,面对如此严厉的惩罚标准,不知谁敢冒险,触及监管底线和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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