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监管需要面临四大难题

导读: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营活动的委托人。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合格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理产生,预计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将进一步推进。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合格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理产生,预计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将进一步推进。

然而,即使经过这么多年的反复讨论,社会的普遍反映仍然是兴奋和担忧。其中一个重要的担忧来自监管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仍采用多种共同监管模式,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进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这种监管模式应用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投资经营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作为业务监管的主体,面临着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的压力。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很多,尤其是在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经营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考虑到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特别是引进专业人才。然而,作为政府部门,他们在人员准备和资金预算方面面面临着强烈的限制,限制了其监管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是各监管机构协同作战能力将面临考验。在这一监管体系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熟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财政部熟悉相关财务事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熟悉各自领域的经营活动,共同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网络。各监管机构要想发挥良好的作用,就必须具备较强的协同作战能力。这就要求在这些机构之间建立更顺畅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三,迫切需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客户的监督能力。在这种多头监管体系下,基金投资客户通常处于中心位置,肩负着选择投资经理、评估投资经理绩效等一系列重要使命。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客户,可以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具体事务,即两个省级政府部门实际履行委托人的主要职责。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个省级政府部门在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面临着与上级部门相似的问题,在专业人员和监督经验方面可能存在更大的不足。

四是及时适当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政策。严格监督养老基金投资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养老基金投资进行审慎监管,一般不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但会形成多方共同监管的局面。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采用了多种共同监管模式,但实施了相对严格的投资限制,如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养老产品的总比例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从短期来看,这些投资限制可能更有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但从长期来看,可能会严重影响基金资产的优化配置,需要根据环境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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