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不是五险变四险

导读:
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会议,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在12个试点地区开展两险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强调,两险合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而是保留各自的功能,实现综合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强调,两险合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而是保留各自的功能,实现综合经营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军表示,合并实施不是简单的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相反,在保留各自制度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更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保险扩张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基金管理机制、医疗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统一管理机制,根据新的发展理念,通过制度政策衔接整合资源,实现综合运行管理服务。根据两个项目保险系统要求和运营管理的客观规律,统一保险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作用。统一征收管理资金,确保资金征收、监管、支出管理到位,杜绝漏水。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借鉴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和平台,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统一管理和信息服务,完善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保证经办业务不中断,参保人员更方便,社保信息更安全。确保员工在分娩期间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要妥善处理合并实施的制度和政策衔接。

目前,一些媒体和公众认为合并实施是五社会保险到四社会保险,这种理解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庆辉在一次采访中表示,事实上,与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仍然是一项具有独特功能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险险种,还需要保留: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和妇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生育保险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生育保险待遇也不同于医疗保险待遇。例如,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报销,生育保险基金必须支付生育津贴。事实上,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部分,约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支付生育津贴可以有效平衡不同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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