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监管会:严格控制非寿险投资业务风险

导读:
精算方法确定了保险费率,其结果是基于具体的精算预测。如果实际值与估值有严重偏差,保险公司应及时修改和调整费率。如果实际值与估值有严重偏差,保险公司应及时修改和调整费率。这是世界上常见的保险精算原理,而不是制度创新。改革前后的区别在于,改革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也要承担与自主定价相当的责任。如果实际价值与估值有严重偏差,保险公司不主动调整,监管部门将要求其停止使用原费率,并依法及时修改。这种监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护送商业车费的稳定过渡。上述接近监管的人承认。

今年,由于监管新规的不断出台,寿险事实上,这个行业非常热闹。财险市场的故事也很精彩。

2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财产保险监管研讨会。根据会议披露的信息,商业保险监管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如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消费者普遍受益,商业化车险改革前车均保费下降8%,商业三责险平均责任限额增加20%。

诚然,商业车费改革的积极作用正在显现,但百里半九十仍有待完善,中国保监会采取的门槛监管方式之一是控制综合成本率。下一步是留下来。如何改进和改进测试了监管和市场的智慧。

此外,最近暂停非寿险投资业务也备受关注。安邦财产保险和天安财产保险两家高度依赖这项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以前不在这里的公司将来更难品尝到这种味道。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密切跟进非寿险投资业务到期付款,及时有效防控潜在风险。

关于财产保险的发展方向,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议上表示,引导行业关注主营业务,坚持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向,改变无视风险、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的趋势;认真重视整顿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监管职责。纠正地位,区分主次,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拨开阈值监管迷雾

最近,市场对阈值监管的讨论频频出现。什么是神圣的?

阈值监督表达不准确,是指商业汽车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地区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实际汽车保险综合赔偿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业务指标,与早期汽车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指标相比,特别是汽车保险综合成本率上升,超过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年平均同比变化(绝对值计算),未主动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汽车保险费率。

业内对这种监管方式存在一些争议。支持者有,比如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总裁说:这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一部分。保险虽然该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保险公司管理广泛,不够专业和精细。因此,现阶段的阈值监督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未来,根据不同的阶段和情况,可以采用更灵活、更准确的变化范围。

2016年5月30日,中国保监会宣布暂停中国联合保险湖南分公司、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安华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渤海保险湖南分公司、华安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安成保险河南分公司商用车险产品。

也有反对者。例如,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董事长说:这种取值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有可能伪造数据以满足指标要求。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种取值方式代表了一种逻辑。监管选择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前三年财险公司数据,希望稳定整个行业发展,避免财险公司通过增加成本抢占市场。

对数据真实性的担忧是不合理的。在操作中,可以通过储备调整进一步降低综合补偿率,从而降低综合成本率。这主要涉及两个中间环节的数据,一个是未报告的责任准备金,另一个是未到期的保费准备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说。

2016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通知长江财产保险存在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问题;地球财产保险存在总部不做业务但保留准备金的问题,影响总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扭曲对政策业务质量的判断,不利于商业汽车保险费率改革阈值监督的有效实施。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强调,他高度重视汽车保险领域的问题,积极发挥主观主动性,认真查处虚假承保、虚假索赔、虚假费用、提取财政资金、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情况,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监管方法的灵活性应该得到加强。例如,由于人员变更、转型调整等特殊原因,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负增长严重,成本分摊困难,综合成本率大幅上升。事实上,参与恶性市场竞争引起的成本增长不能单独考虑。

另一个例子是,可以特别处理灾难风险等特殊事件。在一些地区,台风和其他自然灾害很容易在特定时间发生,综合成本率迅速上升,大多数当地机构将超过阈值,可以考虑特殊处理。

上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表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应放开自主承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控制”偿二代”以及准备金,严格防止数据欺诈,相信随着商业车费改革的深入,这种监管方式会更加灵活。

精算方法确定了保险费率,其结果是基于具体的精算估计。如果实际值与估值有严重偏差,保险公司应及时修改和调整费率。这是世界上常见的保险精算原理,而不是制度创新。改革前后的区别在于,改革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也要承担与自主定价相当的责任。如果实际价值与估值有严重偏差,保险公司不主动调整,监管部门将要求其停止使用原费率,并依法及时修改。这种监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护送商业车费的稳定过渡。上述接近监管的人承认。

更重要的是,一位第三方观察家认为:在短期内,我们必须加强监管,以治愈症状,这将得到纠正”唯费用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类型,扩大浮动空间,赋予财产保险公司更大的条款开发权和定价自主权,使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竞争之外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手段,将竞争模式转化为品牌、价格等
多维度、多元化的竞争,包括服务。”

谨防投资业务后遗症

除了阈值监管外,非寿险投资产品的暂停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所谓非寿险投资产品,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为个人消费者开发经营的具有保险保障和投资储蓄功能的产品保险产品。根据投资部分收益是否约定,可分为预定收益类型(固定利率或联动利率)和非预定收益类型。

据梳理,自2013年以来,已有7家财产保险公司批准试点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包括太平洋保险、天安财产保险、安邦财产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华泰财产保险、中安保险、平安财产保险等,但除安邦财产保险和天安财产保险外,其余4家公司自2015年以来已获批。

一些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蜂拥而至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是因为它们在快速扩大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实惠。根据年度报告数据,2013年天安财产保险获得投资性财产保险产品批准后,保险公司的储蓄和投资收入从2013年的0.02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59.26亿元,再增加到2015年的1266.99亿元。

这来自安邦财险和天安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也可以从保险储蓄和投资收入的对比中看出。2012年,安邦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70.64亿元,保险储蓄和投资收入691.55亿元;2013-2015年,相应数据为65亿元、974.7亿元、51.35亿元和1241.85亿元.5亿元,1947.88亿元。

2013年,天安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99.51亿元,保险储蓄和投资收入0.02亿元;2014年,相应数据分别为11.53亿元和59.26亿元;2015年,相应数据分别为130.96亿元和1266.99亿元。

上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融资成本低,不仅是规模优势。根据监管规定,一年期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不得超过2.5%,而人寿保险公司万能险结算利率和其他融资渠道的利率远高于这一水平。

然而,随着非人寿保险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承保、退保、投资、流动性等风险也在逐渐积累。在资本市场波动和资产短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普遍下降,从坚持不懈”保险姓保
“,回到财产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的主营业务,防止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说。

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天安财产保险为例,2016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分别为120.49%、127.43%、112.77%和135.98%,实际上并不高。

至于该决议的影响,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风险防治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非人寿保险投资业务市场的高度集中和对资本市场的高度依赖必将成为关键监管的对象。

数据显到目前为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销售的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已达到销售期限,近一年未获批准。目前,市场上的相关产品已基本售罄;安邦财产保险和天安财产保险占据了非人寿保险投资产品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余五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屈指可数。

然而,仍有必要密切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例如,天安财产保险在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一年以上的综合流动率仅为38.93%,表明2018年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债务端销售管理和资产端配置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确保到期债务及时支付。

对此,陈文辉在会上强调,要密切跟进非寿险投资业务到期支付,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金配置,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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