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杀了自己的儿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导读: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父亲无证驾驶事故杀害儿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情介绍

2019 年 7 月 12
晚上,50多岁的李东(笔名)看到儿子开车回家,因为最近准备驾照科目2,他建议开车进入停车位,但不小心站在儿子后面指挥停车,造成受伤,抢救后死亡。

科目二杀了自己的儿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插图1

事故由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李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东的妻子杨女士(笔名)与李东离婚,李东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219637.41 元。

保险公司认为李东是无证驾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李东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但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李东赔偿。死者是杨女士和李东的儿子。杨女士和李东已经离婚,李东是赔偿义务人。因此,杨女士除了支付医疗费用外,只有一半的权利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用 10000 元及死亡赔偿金 110000 元,因该 110000
元,李东也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李东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杨女士 55000 李东赔偿剩余损失,即 133707.41 元(医疗费
57777.41 元 + 死亡赔偿金 281860 元 ÷2- 保险公司赔偿 65000 元)。最后,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 65000
元,李东赔偿 133707.41 元。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索赔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李东既是赔偿义务人,也是赔偿权请求人。虽然李东同意在法庭上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杨女士,但李东承担着接受保险公司追偿的义务。为了减轻诉讼负担,法院不允许在同一事故中转让有义务的权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死亡赔偿
110000 杨女士在元限额内赔偿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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