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保险购买的股票:股票权归谁

导读: 最近,保险公司通过万能保险基金购买的股票是否有投票权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讨论。

一些市场参与者认为,根据中国结算的信息,万能险投资股票注册在保险公司在万能保险产品下,而不是在保险以公司名义,保险公司代表通用保险账户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代表通用保险账户的权利需要执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的股票投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投票权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事实关系开始。

所谓万能险,就是英语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直译,即万能人寿保险,万能的意思是保费支付灵活,死亡支付可以调整保险产品

这听起来和国内投资保险不一样,但原则还是一样的:为了实现保费支付的可调性,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开设了两个账户,一个是纯保险风险保费,放在原保险保费的统计口径中,保险公司需要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另一个叫投资基金,放在投资账户里,保险公司投资,按一定利率结算给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年报季报公告的前十大流通股中,经常可以看到X保险公司X万能保险账户这个词出现了,资金是通过销售万能保险来的。

保险公司收到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后,按照精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负债,确认营业收入。万能保险费(包括原保险费和投资资金)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经理,按照有关要求分配保险资金,形成保险公司的资产。

需要澄清的是,市场上普遍认为的万能保险投资者的角色实际上是指被保险人(假设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由于许多人购买万能保险是为了赚取投资收入,被保险人和投资者的身份在这里是一致的。被保险人享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和收益权。他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信托关系,也不是持有或管理。

《保险法》和《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负债经营。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保险公司的基本经营模式是通过发行二级票据(保险合同)吸收债务,然后在市场上购买企业发行的一级票据(股票或债券)形成资产。无论资产端使用是盈亏,负债端保险合同的偿付责任都不能改变。如果保险公司因损失而严重缺乏偿付能力,公司的保险合同责任将由保险担保基金或并购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综上所述,在三者之间的关系中,以下事实应明确:保险公司负债经营,自负盈亏,是万能保险账户的所有者;投资者将资金转移给保险公司,以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和收入。通用保险通过账户设计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完成此功能。

回到主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万能保险账户购买的股票是否没有投票权?不。因为保险公司是股票的所有者,这个事实是存在的。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在投资主体多样化下滞后造成的,现有的事实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否认。

事实上,不仅万能保险账户经理需要争取股东身份,基金账户和信托账户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解决方案可能是适应多元化社会投资主体的需要,扩大股东一词的延伸,明确股东和准股东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规定,明确以账户、信托、基金形式投资的股东的法律地位,减少法律界定不明确造成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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