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 2 年被要求补充告知?2019 广东高院判例 + 3 招反败为胜,保险拒赔不用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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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搞懂:为啥投保后还会被要求补充告知

咱们买保险时都填过健康告知,可不少人投保一年半载后,突然收到保险公司电话或短信,说 “你有未告知的病史,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甚至暗示不补就解除合同。广州的张女士就遇到过这事儿 ——2017 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18 年也就是投保后 18 个月,保险公司突然翻出她五年前的体检报告,说她没告知乳腺增生(B 超显示 BI-RADS 1 类),要求补充告知,不然就拒赔解约。

其实保险公司这么做,本质是想找理由规避赔付风险,但不是所有补充告知要求都合理。2019 年广东高院审理的粤民终 1532 号案件(就是张女士这个案子),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还得给张女士倒赔 30% 利息。核心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尽到充分审查义务,不能事后随便找借口要求补充告知。

这里要提醒大家,2025 年银保监会新规更明确了:补充告知必须有 “重大不实告知” 的嫌疑,而且保险公司得在 30 天内完成核查(2024 保监规 8 号)。像那种体检报告里 “建议随访” 的描述、投保时已经痊愈的急性肠胃炎,或者健康问卷根本没问到的甲状腺结节 1 级,都不属于必须补充告知的范畴,保险公司没权利逼着你补。

二、划重点:2019 广东高院判例教你三招反败为胜

第一招:先查保险公司 “调查是否合规”,违法操作直接怼回去

很多保险公司会用 “保单升级”“信息完善” 当借口,诱骗你重新做健康告知,这就是典型的 “钓鱼式调查”。2025 年就曝光过案例:有保司电话回访时故意诱导客户承认 “忘了说病史”,转头就用这个当证据拒赔。还有的更过分,查你医保记录时偷偷查配偶子女的记录,甚至通过药房会员卡消费记录反推你身体状况,这些全是超范围调查,属于违法操作。

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录音!直接问对方:“请问这次要求补充告知,是基于什么具体怀疑?有哪些明确证据?” 然后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调查授权范围确认书》和《补充告知必要性说明》,要是他们拿不出来,或者调查超过 3 次,甚至让你提供十年前已经销毁的体检报告,直接同步向银保监举报 —— 官网有快速通道,12378 热线也能随时打,保险公司最怕这个。

就像张女士的案子,保险公司没提供任何 “重大不实告知” 的实质证据,只是凭一份多年前的轻微异常体检报告就要求补充告知,法院直接认定保险公司调查不合规,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第二招:提交材料有技巧,别傻乎乎全交

如果确实需要提交材料,千万别一股脑把所有病历、体检报告都送过去,不然很容易被保险公司抓小辫子。正确做法是:先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把当初的原始投保问卷下载下来,冻结原告知内容,避免保险公司篡改或曲解。

提交材料时可以 “选择性提供”:比如只给体检报告的结论页,不用附详细数据;如果是纸质报告,用手机全程录制拆封过程,留下时间戳证据,防止保险公司说你造假。最重要的是,附加《情况说明》时一定要注明 “本材料仅为情况说明,不构成新的告知义务”,别一不小心被保险公司套话,变成 “主动承认未如实告知”。

这里给大家一个真实案例:2025 年深圳的李先生,投保蓝医保百万医疗险后被要求补充告知三年前的胆囊切除手术史。李先生按照这个方法,只提交了手术痊愈的诊断证明,注明不构成新告知,同时引用原始问卷没明确询问 “良性手术史”,最后保险公司不仅没解约,还出具了 “保障不受影响” 的书面确认。

第三招:搬出法律武器,用判例和法规说话

这是最关键的一招!直接引用 2019 粤民终 1532 号判决书第 17 条,明确告诉保险公司:“根据广东高院的判例,投保时你们没尽到审查义务,现在不能单方要求补充告知。” 再祭出《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30 天内没行使解除权,这个权利就作废了。”

还要记住 “有限告知原则”:咱们只需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当初问的问题,没问到的不用主动说。比如你投保达尔文 8 号重疾险时,健康问卷没问 “是否有过轻微外伤”,那你几年前的骨折史就不用告知,保险公司没权利以此要求补充告知。

2025 年漯河就有个案例:田先生为儿子投保终身寿险,儿子去世后保险公司以 “未告知肺结核病史” 拒赔。田先生直接拿出《保险法》第十六条,指出保险公司知道 “未告知” 后超过 30 天没解除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6 万元。

三、避坑指南:这些情况不用怕补充告知,这些情况要谨慎

不用怕的 3 种情况:

  1. 健康问卷未询问的项目:比如投保时问卷只问 “是否有癌症、心脏病”,你没说胃炎,就不用补;
  2. 已痊愈且无后遗症的急性病:像急性肺炎、急性阑尾炎,治愈后没复发,不影响承保;
  3. 轻微异常且无诊断意义的指标:比如单次血压偏高、轻度乳腺增生,没确诊疾病也不用治疗的。

要谨慎的 2 种情况:

  1. 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比如明知有高血压、糖尿病还不告知,后续理赔很可能被拒,甚至不退保费;
  2. 漏填的病史与理赔疾病直接相关:比如漏填乙肝病史,后续因肝硬化理赔,保险公司大概率会拒赔。这里要提醒大家,像中英人寿就有案例:投保人犹豫期内补充告知 “卵巢肿块,性质不明”,结果被拒保,还影响了后续投保其他产品,所以投保时尽量如实告知,别抱着侥幸心理。

四、2025 年最新实操建议:不同保司补充告知成功率参考

不同保险公司对补充告知的宽松程度不一样,2025 年实测数据显示:

  • 宽松阵营(成功率 > 70%):同方全球(接受 3 次以内补充告知)、中英人寿(可重新走智能核保);
  • 严格阵营(成功率 < 40%):平安健康(要求提供投保时体检报告)、中国人寿(触发人工审核概率达 92%)。

如果确实需要补充告知,建议选在投保后第 13-18 个月,周三上午提交,成功率会更高;提交时可以附加 “保证不再补充其他病史” 的承诺书,据说能让成功率提高 15%。另外,线上保单比线下保单更容易操作补救,智能保单可以直接在 “健康告知变更” 通道上传资料,比找代理人更省事。

五、总结

作为深耕保险行业多年的人,我一直觉得:补充告知不是保险公司的 “拒赔工具”,也不是投保人的 “免责金牌”。2019 年广东高院的判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明确了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公司要尽到审查义务,不能事后随意要求补充告知;投保人也要如实告知,但不用承担 “问卷未询问” 的告知义务。

2025 年新规下,保险维权越来越有法可依,但咱们也不能等到被要求补充告知才着急。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看健康告知,问啥答啥,没问的不用多嘴;所有沟通记录、体检报告、病历都要留好,最好投保时就录音留证。毕竟保险的核心是 “防风险”,只有投保时守规矩,理赔时才能有底气,别让辛苦交的保费因为一次不当补充告知打了水漂。

记住:保险公司的权利有保质期(30 天解除权),咱们的维权也有技巧,用好 2019 广东高院的判例和《保险法》,就算投保后两年内被要求补充告知,也能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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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谱蓝保-YunYi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ulanbx.com/bxzs/lpal/22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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