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应警惕创新偏离保险本质

导读: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指数级增长和在一些创新产品上的巨大成功都受到业内外的关注。不过,创新就意味着风险,如何做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控合规工作,也是保险业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2016保险合规年会暨中保协合规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来自各家保险公司的风控合规人士围绕这个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应警惕创新偏离保险本质

关于在互联网保险创新方面的风险,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学庆表示,应当关注业务创新风险、法律纠纷风险、保险欺诈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客户投诉风险。

其中,业务创新风险首先包括产品异化,即偏离保险的本质。现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有多种形式,如果关注度不够的话,就会产生合规方面的风险。例如贴条险,保监会对此发布了风险提示,认为从保险的本质上看,这个产品不一定符合,而且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其次是数据失真,可能引发定价的风险。现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创新产品准备不足,要进行定价精算的数据积累还不够,若匆忙推出则很有可能造成产品定价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尤其对于经营了十几、二十几年的公司来讲,这些产品销售出去之后,产生的风险较大,因此就要额外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将对公司一定时期内的经营、利润带来很大的冲击。再次是跨界融合加剧了风险扩散。现在一些互联网保险都在进行跨界融合,比如“保险+理财”、“保险+P2P平台”,使得如果合作领域一旦发生风险,就会很快传导到保险业。

法律纠纷风险方面,如跨地域销售可能埋下诉讼管辖风险,如果当地没有分支机构,那么一旦产生了诉讼和纠纷,就会给公司诉讼管理方面带来一些额外成本和不必要的管理混乱。并且,信息电子化则可能会引发举证不能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形式,但是采纳则是有条件的,那么,这些条件的形成也给保险公司提出了更多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产品价低量多,将导致诉讼成本上升。目前大多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价格低,但量很大、受众广泛。因此一旦有纠纷,那么纠纷量也会很大,导致诉讼成本的上升。

并非所有风险均可进行保险

鉴于此,泰康在线合规负责人王嵘认为,互联网保险合规工作一定要把握好三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关注保险保障,摒弃舍弃了保险本质的产品。保险的本质在于提供保障,客户通过将风险事故损失进行事先的财务安排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因事故发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王嵘表示,在实际中遇到过一些产品,所承包的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极低,甚至为零;有的保险产品只是简单考虑公司的创收效益,并没有满足保险需求;还有的产品只是嫁接或迎合与某一互联网交易场景进行牵强地包装设计。对于这些产品,在出合规意见的时候应建议摒弃这样的产品。

第二个原则是保险并非万能,不可保风险不应成为产品的创新点。虽然风险无处不在,但并非所有的风险均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对于创新类的产品,要更多地判断风险的性质,如股票投资损失风险、博彩类风险、P2P类平台承诺投资收益的投资风险等,不应成为保险产品创新的切入点。

第三个原则是违背保险原理或原则的产品责任设计不应成为创新突破口。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应该是可以计量的,无法确定、计算的风险损失不应设计为产品责任,如单一精神损失类保险或将产品责任范围扩展承保精神损失的保险产品,因精神损失无法客观计量而导致这类型的产品演变为定额给付型产品,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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